12月28日,交易商协会发布《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(试行)》,明确了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(以下简称“两类机构”)熊猫债券的注册发行流程、信息披露要求和中介管理。同时,交易商协会还发布了《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(2020年版)》。这两个指引的发布,将进一步推动熊猫债券业务的规范发展,提升银行间市场的开放水平,树立中国债券市场的良好形象。
据悉,《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(试行)》的核心制度安排包括三个方面。
关于登记发行流程,按照合法、合规、风险防范、透明、高效的原则,在目前债务融资工具登记发行流程的基础上,针对两类机构的特殊性进行优化。两类机构应通过主承销商提交申请函,要求主承销商出具推荐意见。对于登记有效期内的分期发行,公开发行可以在12个月内独立发行,12个月后应当备案发行。
在信息披露方面,我们充分考虑国际市场的普遍做法和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,兼顾投资者保护和两类机构发行债券的便利性,要求无财务报表的外国政府机构披露经济数据报告,并要求两类机构在发行文件中规定定期披露的时间和频率,原则上应与海外市场同步,并将一些具体事项列为必须披露的重要事项。
在中介要求上,遵循投资者自身风险和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理念。投资者应独立判断投资价值,并自担投资风险;相关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尽职尽责地履行职责;承销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,具备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的能力。
《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(2020年版)》主要优化了备案要求、注册文件提交和信息披露要求。
近年来,熊猫债市场不断得到推动。2018年9月,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发布了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》。2019年以来,交易商协会先后发布了《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(试行)》和境外非金融企业熊猫债分级分类管理机制。2020年5月,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发布11项金融改革措施,包括发布《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》,进一步完善熊猫债券信息披露要求,细化熊猫债券发行规则,稳步推进熊猫债券市场发展。
经过多年的试点实践,两类机构发行熊猫债券的数量一直在增加。根据交易商协会的数据,截至2020年11月底,共有9家外国政府机构(包括7家主权政府和2家地方政府)和4家国际开发机构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了824.6亿元人民币的熊猫债券,发行规模为339.6亿元。
一位接近交易商协会的人士表示,两个指引明确了两类机构熊猫债券业务的相关要求,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,提高市场运行效率,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,为银行间市场开放夯实制度基础,增强我国债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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